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日前,我廳與省財政廳聯合印發(fā)《關于公布2021-2023年農機購置補貼機具補貼額一覽表(第二批)的通知》(皖農機函〔2022〕706號),下調部分機具補貼額測算比例。一覽表導入農機購置與應用補貼申請辦理服務系統后,購機者申請農機購置與應用補貼時,即以錄入辦理服務系統時的補貼標準執(zhí)行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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由于近年來中央財政農機購置與應用補貼資金缺口較大,綜合考慮部分市縣農機化主管部門、購機者和產銷企業(yè)反映的實際情況,為保障購機者利益,保持農機購置與應用補貼政策的連續(xù)性和穩(wěn)定性,經與省財政廳會商研究決定,對于7月18日及以前已通過企業(yè)自主投檔審核進入我省辦理服務系統的產品,購機者已購置但尚未辦理補貼,其補貼機具資質、補貼標準和辦理程序等,按購機者購機時(以購機發(fā)票日期為準)的相關規(guī)定執(zhí)行,補貼額以我廳與省財政廳聯合印發(fā)的《關于公布2021-2023年農機購置補貼機具補貼額一覽表(第一批)的通知》(皖農機函〔2021〕878號)為準。